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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规,多以条例、规定命名,例如 2002 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7 年发
             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层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
             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

             条例》。日益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劳动力市场的规制奠定了基础。
                  2. 劳动市场规制内容不断完善
                  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期,劳动力市场也在不断地变化,例如随着高等
             教育的普及,劳动力整体素质大为提升。劳动力市场规制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变化

             发展也处于不断完善的状态中。就以《劳动法》修正为例,2018 年,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修正内容包括企业
             年金、社会保险、带薪休假、缺席扣除工资、离职补偿金等,如劳动者在达到退
             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可以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又例如增加了对不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处罚规定。从《劳动法》的修正内容来看,维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修正的主要目标。不仅如此,其他法律处于不断发展、完
             善中,例如《就业促进法》,本法 2008 年施行,2015 年修正,主要修正内容为
             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置条件,对我国职业中介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以及职业中介机构

             在促进就业中作用的发挥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劳动争议第三方调解特点
                  作为劳动争议第三方调解的两大类型,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既有相似性的一
             面,如均独立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也有差异性的一面。

                  从经济性的角度而言,劳动争议无论对用人单位,抑或对劳动者而言,均是
             非常棘手的事情。相比于传统的调解方式而言,第三方调解具有既快又省的特点,
             作为人民调解的主体,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社会公益性组织,其调解不以营利为
             目的,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人民调解既不会向劳动者及其家属收取费用,也不会

             向用人单位收取费用,以第三者的身份免费向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调解服务,
             可以降低争议双方的经济负担。行业调解由行业协会内设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来完成,行业调解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其调解程序的简便性上,能够最大限度地
             降低争议双方的时间成本,且行业调解同样免收费用,不会额外增加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经济负担。
                  从公平性的角度而言,第三方调解以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外的第三方为调解
             主体,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利益关系,因此,均具有客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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