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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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
第三节 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策略
由于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已渗透到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媒体、教育、
家庭等各个方面,越来越多的涉及公共政策的问题凸现,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带来
了多种社会问题,甚至涉及国家的主权、社会稳定,因此制定移动互联网公共信
息安全防范对策已经刻不容缓。通过对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模型的分析,移
动互联网的安全防范管理的对策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国外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管理经验的启示
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政策的制定是各主权国家也就是各国政府的共同责
任和权力,政府在公共政策问题上居主导地位,具有决策权。建立移动互联网公
共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移动互联网的监管是在国家主
导下进行的,但是,移动互联网监管有别于其他行政管理,尤其是信息安全监管
不能一味地沿袭传统的管理观念、以单向的政府监管为主。移动互联网开放性、
互动性的特质决定了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要充分发动公众参与,公众既是信息传
播者又是信息的获取者,因此,充分发挥公众的力量是保障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
事半功倍的有效途径,传统的管理观念已经不能适应对移动互联网的管理。在移
动互联网管理方面,很多国家走在中国的前面,国外经验对我们具有相当的借鉴
意义。建立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的基本途径可以从依法治理、技术创新
和道德规范三方面入手。
(一)建立专门的法律体系
美国是互联网的创始国,又独揽了互联网域名服务器管理的管理权。早在
1987 年美国就再次修订了《计算机犯罪法》。该法在 20 世纪 80 年代至 90 年代
初被作为美国各州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的依据。美国现已确立的有关信息安全的
法律有:《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反腐败行径法》《伪造访问设备和计
算机欺骗滥用法》《计算机安全法》《电讯法》、《儿童网上保护法》《公共网
络安全法案》等。2001 年 10 月 26 日总统签署的《美国爱国法》规定,联邦调
查局和中央情报局可以侦查任何一部电话和计算机,不需要证明某电话和计算机
正在被嫌疑犯或行动目标使用。该法还允许网络服务商无需得到法院命令或传票
就可以向执法机构透露个人通信情况。《儿童在线保护法》明确规定,如果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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