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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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
Research on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自由要有限制,宪法第一修正案允许政府对一些信息的公开采取限制措施,例如
涉及国家安全信息、污秽的内容和商业信息等。特别是保护儿童免于被有害信息
侵害这一点看法是一致的。正因为这些原因,美国也由主张立法管制网络内容的
国家,转入了要求从业者自律以及通过技术的方式对网络的内容做劝导与管理,
并呼吁家长、业者、学校与图书馆及政府相关部门多方合作,对保护儿童不受影
响儿童身心发展的信息侵害,投入更多的心力。政府、企业还有消费者开始形成
一个共识:与现在就制定严格的法律规范相比,鼓励并坚持行业自律更为重要。
在澳大利亚,移动互联网产业和其监管者澳大利亚广播局(ABA)共同承担网络
管制的责任,其目标是为了防范非法或受限制内容以其他形式出现。ABA 所担
负的责任是调查澳大利亚公众向其提出的申诉并采取相应行动。为此,ABA 制
定了四点战略:通过培植产业协会,评价、登记和监控行为规则的有效性,就规
则的空白或失灵制定产业标准,保证产业发展,并主动遵守调整其社会义务的全
面指导方针;对有关禁止性内容的申诉进行调查,遵从特定程序,以限制对禁止
性内容的获得;研究社会对移动互联网的使用情况,对公众进行教育,以提高公
众对解决内容问题的重视;密切关注和参与解决移动互联网内容问题的政府间行
动和其他国际行动。而移动互联网产业所担负的责任是形成并遵守移动互联网产
业行为规则。
可以看出,由于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所衍生的各种社会问题日益增多,各国
政府均开始采用包括立法、自律等手段来加大对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管制力度,
然而由于文化背景、法律环境及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差异,采取的方式有所不同。
有的通过制定专门法律进行管制,如美国、澳大利亚;有的国家对社会意识形态
采取严格控制,如德国;有的尝试行业自律以此实现管制目的,如英国。各国都
有专门针对信息犯罪的法律,而且都把保护未成年人放在了重要的位置,无论从
立法、民间机构的监督、新技术的开发都会首先考虑保护青少年,使其免受来自
网络的不健康内容的侵害。同时采用了内容审查、分级或者过滤系统等技术手段。
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可以从立法、机构设置、管制方式等方面入手。
二、政府在推动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方面的责任
根据对移动互联网公共安全问题及管理模式的分析,移动互联网治理需要以
政府为主导,政府引导是移动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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