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管控及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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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税四期”下企业常见税务风险




             为。因此,无专用发票情形下增值税链条断裂产生的虚开,仅存于农产品收购业
             务。如前所述,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分为有真实交易与无真实交易虚开两种类型。
             对于有真实交易的虚开,若虚开金额与真实交易金额相符,便不会造成国家税款

             损失;对于无真实交易的虚开,其对国家税款侵蚀的金额即为按虚开收购发票销
             售额计算的进项税额。存在真实交易下对“人货分离”的虚开税额的认定,不应
             割裂真实交易与虚开的关系。若撇开真实交易,将所有不符合“人货合一”的开
             具行为全部认定为虚开,一方面收购方虚开的“人货分离”发票不能抵扣进项,

             另一方面国家因收购方不能抵扣进项而获利,对于收购方显失公平。
                 3. 纳税人享有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情况
                 增值税税收优惠,分为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及先征后
             返。存在税收优惠情况下,即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未中断,虚开行为亦可能侵蚀国

             家税款。
                 (1)直接免征
                 目前,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外,适用免征增值税项目的纳税
             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因此,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该类纳税人一般不存在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虚开专票,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
             则国家损失的税款为粮食企业因此而免征的销项税额。若一般纳税人既存在应税
             项目经营,亦存在免税项目经营,利用应税项目的开票空余额度开具了免税项目
             的专用发票,受票方在“金三”系统未必能够认证通过,因此经营免税项目纳税

             人虚开专票的可能性极小。
                 (2)直接减征
                 目前,增值税的直接减征政策多见于简易计税方法中低于征收率的减征。对
             于享受该类减征优惠的纳税人,尽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并未明确规定不得

             开具专用发票,但目前两种典型的直接减税业务皆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一是纳税
             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90 号公告,该种情
             况适用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减税,依据 3% 征
             收率缴纳增值税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纳税人销售旧货。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 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2014 年 7 月 1 日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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