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农业经济管理的发展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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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对成员大会负责。需要注意的是,理事长、理事、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
             担任监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1.名称
                 名称是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称谓,选择合作社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的要求,即要规范。一般要包括:地名(行政区划)、字号、产品(体现行业

             特点的词汇)、专业合作社。
                 2.住所
                 住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公所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以自有场所为住
             所,也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住所,但无论通过什么方式取得住所,必须能够

             提供住所的使用证明。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一定的资金数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各项业务的基础。虽然《农民专业合
             作社法》中没有规定成员必须出资,也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但为了提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力,更好地为社员服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
             展,一般来讲,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都会在章程中规定成员的出资数量、出资形
             式等。


                 二、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注册登记之前,首先要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由全
             体愿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参加。召开设立大会,需要完成以下事项。

                 (一)通过全体设立人一致同意的章程
                 章程是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主体共同遵守的规定或协议。各个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章程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只不过有些条款,不同合作社各有侧重。召开
             设立大会,全体设立人要对章程进行认真审议,最后由所有设立人在起草好的章
             程后面签字、盖章,表明所有设立人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过程中承认章程规

             定的所有条款,履行赋予的任务,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召开设立大会首先要由全体设立人选举产生理事长,因为理事长是合作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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