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P. 217

第八章  企业商标运用管理



                   (六)证券承销人
                   证券承销人,是指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负责向社会公开销售商标权资产
               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如果商标权资产证券化涉及金额较大,可以

               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组成承销团负责承销。
                   (七)证券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投资者,是指在资产证券化中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
               的而买入资产证券化金融产品的个人或机构。证券投资者是资产证券化活动的资

               金供给者。资产证券化金融产品,由于机构复杂、风险较大,比较适合机构投资
               者进行投资。
                   商标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包括:第一步,发起人(商标权人)确定资产证
               券化的基础资产。即发起人选择可以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商标资产,通常是

               商标使用许可收益。第二步,成立特定目的机构。特定目的机构承担了接受基础
               资产、风险隔离和发行证券多重职能。特定目的机构可以采用公司型、信托型和
               合伙型中的任一种。第三步,发起人将选定的基础资产进行分离和重组,形成资
               产池,然后打包“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第四步,特殊目的机构利用资产

               池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商标资产支持证券,并聘请评级机构
               和增级机构对证券进行评级和增级,然后委托承销商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第五
               步,特殊目的机构从承销商获得证券发行收入,依照约定的基础资产购买价格,
               向发起人支付对价。第六步,持续管理资产池,利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支付

               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在管理过程中,对涉及投资者利益的相关事项予以及时披露,
               做到信息公开透明。第七步,投资人依法或依据约定收回投资,商标权资产证券
               化产品退出证券市场。


                   二、企业商标证券化的风险

                   如果企业通过商标证券化达到融资目的,同时又借助特殊目的机构隔离了证
               券化风险,避免直接对投资者承担责任,那么商标证券化就是非常成功的。反之,
               商标证券化就是不成功的。企业在商标证券化过程中,可能面对如下风险:

                   (一)基础资产没有“真实销售”
                   真实销售是指,发起人将基础资产真实转让给特定目的机构,并且从发起人
               的资产负债表剔除。基础资产转让后,与发起人(转让方)在法律上彻底隔离。



                                                                                      209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