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P. 97
第四章 商标立法与司法实践
例如,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第 13 条第 1 款、第 15 条、第 32 条
和第 44 条等构成了一个体系,从多个侧面规定了未注册商标的不同保护情形,
确定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程度、范围、条件和标准。确定未注册商标的具体保护
时,必须对于上述条文作体系化的理解和整体把握,使其相互参照和印证,而不
能各说各话和相互抵悟。换言之,此时对于相互关联的规定进行体系解释具有突
出的和不可或缺的意义。
在法律界限或者立法政策框架之内,如何具体界定法律规定的内容、具体把
握法律条件或者标准,则属于司法或者司法政策的范围。如近似商标或者类似商
品的具体认定究竟把握什么样的标准、条件和范围;第 15 条规定的代理人和代
表人的范围如何界定。
例如,某国内企业与某国外知名企业系同行业企业,其在业务磋商中知悉该
外国企业的商号(企业名称),后该国内企业将该国外企业的商号注册为商标。
该外国企业除与该国内企业在国内进行过业务磋商外,并未以其他方式(如销售
商品、广告等)进入中国市场。此时该外国企业可否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争议
商标)?如果能够撤销,依据商标法哪一条规定?该争议涉及外国企业商号的保
护问题。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与在先商号(企业名称、字号)的权利冲突未作专
门规定,但在先商号构成在先权利时,则可以根据商标法第 32 条关于“申请商
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进行保护,但用该规定衡量在先商
号的保护时,其保护的条件和范围并不清晰。可以说,对于在先商号是否应当保
护,这属于立法政策问题,而在确定应予保护之后,特别是在法律对于如何保护
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究竟确定什么样的保护条件和范围,则属于司法政策的
范围,允许司法进行公平合理的政策裁量。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商号权具有地
域性,即只有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使用的商号才能够给予法律保护。倘若国家愿
意给予外国商号强度更大的保护,即使未在中国注册和使用的商号也给予其保护,
这属于立法政策问题,需要立法作出特别规定,而在立法并未作出如此特别保护
规定的情况下,在司法中当然适用一般的保护要求,将在中国境内的使用作为最
起码的保护条件。至于是否要求外国商号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等,则属于
司法裁量的范围。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基于当前经济全球化、资讯高度发达以及
国内外同行业相互知悉字号的便利等情况,国外知名商号往往为国内同行业企业
所知悉,而在国外企业尚未以其他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情况下,只要其在与中国
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