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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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企业进行商业接触中使用商号即有被抢注的危险,倘若中国对其抢注行为不予制
止,则显然不利于形成良好的贸易投资环境和维护中国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不
能很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现实需求。因此,此时可以考虑将国内外企业之间的
磋商等业务往来中的商号使用视为该商号的商业使用,并结合其在国外的知名度
及其可能为国内同行业所了解的因素,按照商标法第 32 条规定的“在先权利”
给予禁止他人抢注的保护。这种在司法中对于商号保护标准的具体把握,就属于
司法政策考量的范围。
同样,在国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倘若为国内同行业企业或者相关公众
所知悉,可以认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影响。倘若该外国企业在中国与国内企
业进行业务交往中使用该商标,可以视为在中国境内使用。倘若国内企业予以抢
先注册,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 32 条后段规定的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
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权不同于专利权,其相互之间的保护政策是不同的。就商标(乃至商号
等其他商业标识)而言,其价值源于其所用于的商品的质量、声誉等,应当是商
标权人诚信经营的成果和产物,而不应当允许通过不正当抢注等攫取他人商业成
果或者商业信誉。有效遏制以不正当抢注等方式攫取他人商业成果的行为,不仅
不会妨碍中国经济的创新和发展,而且必将有效地促进中国品牌经济的发展和培
育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为此,在既定的商标法律框架下,我们应当审时度势地
适当加大具有知名度的商标的保护力度,这应该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就国外
知名商标保护而言,在当前的经济现实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我们虽然仍应坚
持巴黎公约所规定的地域性原则,但不宜严苛地、机械地理解和适用,特别是通
过灵活运用和适当降低商标法有关规定标准和门槛,尽量防止抢注国外知名商标
的行为,不鼓励傍国外名牌而在商业标志上误导国内相关公众、攫取国外企业商
业成果的做法。就国内商业标识而言,同样要加大具有知名度和市场生命力的商
业品牌的保护力度,同样通过灵活运用和适当降低商标法有关规定标准和门槛,
遏制不具有真正商业使用用途而为待价而沽等目的注册商标、抢注他人知名商标
(或者字号等)等行为,尽量不给予打商标法擦边球的法律余地和空间。
此外,商标法第 44 条第 1、2 款分别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
10 条、第 11 条、第 12 条、第 19 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
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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