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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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标立法与司法实践
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第 45 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
13 条、第 15 条、第 16 条、第 31 条、第 32 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司法解释或者司法中的其他解释,是实现立法政策的重要途径。法院通过对
法律进行恰如其分的解释,贯彻立法意图和实现立法政策。实际上,在法律对其
具体规定未作更为详细的阐释时,法院在适用法律时或者为适用法律的需要,通
常都可以作出必要的解释。实践中确有混淆立法政策与司法政策的界限,简单地
把属于司法政策或者司法解释的事项当作立法政策的范围。例如,《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
对于商标法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
能受到损害”的解释,有限地引入淡化标准。有人认为超出了司法解释的范围,
应当通过立法解决该问题。其实,在商标法第 13 条对于“误导”和“损害”未
作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有关措辞的文义、上下文关系以及此类损害的
客观实际等进行的解释,完全符合解释规则,完全是履行解释规则,而并没有超
越解释权。似这般澄清法律含义式的解释,均属司法中解释法律的常态。在立法
沉默时,司法根据需要进行解释是当然的,那是司法的应有之义,是司法裁量的
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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