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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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性有时还包括在商标知名或者驰名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效力。这里主要从前一种意
             义上讨论商标权的地域性。
                  当然,对于地域性有不同的表达,如有的称为商标权的地域性,也有的称为

             商标法的地域性。例如,与所有知识产权法一样,商标法具有地域性。作为一般
             事项,一国的商标所有权并不授予其在其他国家使用权(或者禁止他人使用权)。
             在授予和承认商标权的各个独立法律系统内,商标是独立存在的;的确,同一商
             标在不同国家可以被不同的人拥有。尽管国际贸易的发展使这种地域的形式主义

             问题变得突出和复杂,并且努力通过条约明确国际商标原则,但这些国际协定都
             是建立于地域性基础概念的前提之下的。知识产权是地域性的,不是根据国际条
             约,而是根据国内法创设的。地域性原则可被视为国家主权的必然结果:创设知
             识产权的主权国家的法律,仅在其辖区内有效力。无论具体称谓如何,所指都是

             清楚的。
                  商标的地域性原则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商标权的获得是以国与国
             之间的相互独立为基础的。如果企业欲以特定商标在多个国家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就需要按照这些国家各自的法律获取商标权。一国的商标只能在该国有效。其次,

             商标权的保护是以各国国内法为基础的。在特定国家的商标权保护,必须以该国
             的国内法为基础。地域性在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商标的地域性是与独立性密切相关的,独立性是商标权地域性的结果和表现。
             巴黎公约确立的是商标独立性原则,即商标在各成员国之间的申请、注册和保护

             都是相互独立的,“一个商标一旦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注册,就取得了独立性,不
             受在包括原属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类似注册的命运的影响”。特别是,该条第 3 项
             是指一项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并不当然受其他国家对于相同商标的类似注册作出
             的决定的影响。对于这种类似注册的放弃或者撤销并不当然及于在其他国家获准

             的注册。该商标的有效性只能依据各有关成员国的立法确定。这说明,具有独立
             性的是商标,而不是商标的注册。独立性表现为注册上的独立性,但其实质则是
             权利的独立性,在一个成员国取得的注册商标权利并不当然及于其他成员国。亦
             如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说:“地域性概念是商标法的基础;商标权只能根据

             该国家的制定法制度而存在。”根据地域性原则,商标在其获得注册或者在法律
             上被承认为商标的各个主权地域内,被视为具有各自独立的存在。
                  与地域性或者独立性原则相反的是“普遍性理论”,它认为不论商标使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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