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P. 103

第五章  商标法的适用性



               世界各地的哪个地方,商标均标识同样的来源。但是,普遍性原则并未获得国际
               社会的承认。
                   商标必然识别原始制造者的普遍性原则的前提未被我们的国内法所采纳。亦

               如美国学者约翰·麦卡锡所说:“巴黎公约压根就没有创设一种哪怕有一点‘世
               界商标’或者‘国际商标’味道的商标。相反,它承认了商标的地域性原则,即
               商标只是根据各个主权国家的法律而存在。”非但如此,地域性原则还被作为阻
               止“真品”的平行进口(或者灰色市场进口)依据,如被许可使用外国制造商商

               标的美国进口商,往往根据“‘地域性’原则”支持其在美国独享商标权。
                   多个世纪以来,大多数国家都承认法律适用与其主权所及的地域之间的关系。
               如果去国外,都知道要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例如,正是基于这种观念,美国最
               高法院认为,美国立法规定在美国境内有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知识产权法亦

               是如此。从政治层面看,之所以强调法律的地域性,是因为立法机关只应对其主
               权范围内的公民和企业负责。在民主国家,法律只能约束那些能够通过政治程序
               改变其法律的人。从历史上看,知识产权是由具有特定领土的各个国家授予的,
               其效力只及于其领土范围。为获得有效保护,权利人只能分别在其认为具有必要

               的国家获得权利。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以各个国家为基础的,这恰恰是 19 世纪
               后期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谈判和缔结时的世界政治秩序的逻辑结果。
                   当时,国家在其领土内的主权是构建国际法律和政治秩序的至高无上的原则。
               当今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如此。

                   地域性原则是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原则的组成部分,可以追根到适用于所有国
               内法的“立法管辖权”一般理论。立法管辖权是制定法律以约束所调整事项的基
               本国家主权。立法管辖权的基本方法可以追溯到十七世纪荷兰法学家胡伯的理论,
               即国家基于地域、国籍和效果三原则,具有制定有效和有拘束力的法律的管辖权。

               根据地域性原则,各国只在其辖区内有权制定具有拘束力的有效法律;根据国籍
               原则,各国只有权制定拘束其国民的有效法律,不论其国民居住在何处;根据效
               果原则,国家可以根据特定情况,制定拘束发生在境外但对其境内具有重要影响
               的行为的有效法律。在三者之中,前二者被普遍接受,后一种是有争议的。这些

               基本原则尽管有时有所改变或修正,但已成为制定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所有法
               律的标准。尽管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未明文规定地域性原则,算不上条约的
               义务,但根据国际礼让原则,它是被普遍承认的。或者说,与其说它是条约义务,



                                                                                       95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