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P. 129
第四章 行政处罚制度
实现个案正义相冲突的可能性。
裁量基准作为规制裁量权的一种手段,仍属法律规范的范畴,不确定法律概
念的存在致使此种制度在适用上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与之不同的计算机语言是
由代码构建的明确性指令,其消除了裁量基准在传统适用上的模糊空间。人工裁
量不可避免带有的主观性在数字化裁量中予以抽离,但作为行政法核心概念的行
政裁量不能完全排除意志属性,应在遵循合理的规则的前提下弹性适用,裁量基
准则提供了这种规则。过于严格的规则会消解裁量,数字化裁量将这种规则以模
型函数的方式固化下来,在函数推理的过程中压缩了行政裁量的空间,通过数字
化的技术改写将法律规范涵射至计算机数学模型中,使裁量权的行使受到机器计
算程序约束。
法律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存在加大了裁量基准数字化转
译的难度。在将法律语言转译为计算机语言的过程中,受制于技术层面的限制,
代码作为计算机语言需要严格的精确度,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模糊性存在冲突。
数字化裁量借由机器实现的法律适用过程必须遵循机器计算规则,各裁量因子作
为输入端应当确定、清晰,这要求在法律规范转译为代码的过程中明晰法律规范
指向的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在违法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建立明确的指向。但是,
法律的抽象性特征与代码的精确性特征存在天然的冲突,如果技术性改写不规范,
会造成数字化裁量系统纳入的裁量因子无法在法律规范和违法事实之间建立一一
对应关系,事实的违法行为不能合理纳入数字化裁量的计算中,由此作出的裁量
无论是遗漏还是附加处罚,都违反了“罚责相当”的适度原则。
例如,在肃北县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肃北分局行政处
罚纠纷一案中,生态环境局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对凯富矿
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 4806000 元的处罚,其处罚的法律依据是《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 31 条之规定。本案中,凯富矿业的违法行为是在其环评报告未获得批
复前即开始施工建设,生态环境局适用的数字化裁量对其进行的处罚则是认定该
行为属于未上报环评的严情节重,并据此进行处罚。未报环评与未获批复在程序
上应当进行区分,归属于不同的违法情节,而本案的数字化裁量则在处罚的过程
中将此种违法行为判定为彼种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实属对该条法律规范立法原
意的篡改。本案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由此不难发现,数字化裁量在适用裁量基准过程中存在解读错误的风险,将裁量
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