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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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处罚制度
春市交通警察支队朝阳区大队虽无权限修改管理系统数据。但是,在自动处罚终
端所作的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应当通过人工录入信息等变更裁量,最终
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朝阳区大队 60 日内删
除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上记载的违法信息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此案例不难发
现,人工裁量权被数字化系统架空或者过度依赖数字化裁量时,数字系统对行政
机关的变更信息等权力产生限制,违法裁量则无法避免。此外,基于数字信息技
术的信赖,执法者更容易产生心理依赖,对数字化裁量作出让步。数字化裁量更
多的功能在于提高处罚结果的合理性和标准性,将裁量权让渡予机器后更易导致
执法者专业性被否认,出于行政责任和行政风险的担忧,执法者更倾向于依赖机
器以求免责或规避风险,进而缩减人工价值判断。对机器裁量结果缺乏审查,进
而产生将执法者异化为呆板遵循算法程序操作员的风险。
(三)行政处罚中数字化裁量合法性风险的危机控制
针对半自动化行政的模式下数字化裁量所产生的合法性风险,我们应强化行
政主体的释明义务,进一步完善裁量基准并框定数字化裁量的适用边界,构建合
理的人机协作裁量机制,从而合理控制数字化裁量所产生的合法性风险危机。
1. 强化行政主体的释明义务
算法透明通常被视作解决算法黑箱最直接有效的方法,通过对算法规则中代
码信息的披露来削弱社会公众、执法者和算法规则制定者之间的隔绝程度,填补
各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等,扩大算法透明度以遏制权力恣意。但是,公开算法代
码和算法规则的运算信息或构成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的隐患,且技术层面上
能否通过算法透明重现数字化裁量的决策过程仍为未知。完全公开算法系统的代
码如何设置有效监督与审查,算法专业领域能否进行问题自纠等难题也接踵而至。
因此,基于算法透明反对论的前提,我们认为应当通过强化执法者对数字化裁量
处罚结果的解释说明义务来对处罚裁量的合法性进行控制。行政处罚作为减损公
民权利的行政行为,其决定的作出应当遵循正当程序,行政相对人对数字化裁量
决策也应当享有知情权,而保障相对人知情权的首要途径就是行政主体进行解释
说明。但是,作为执行者的行政主体无法真正了解数字化裁量系统内部是如何运
作、法律适用与计算机代码之间如何实现转译的,数字化裁量系统的实际研发者
应当作为解释说明义务主体的辅助者协助行政主体履行释明义务。仅公开数字算
法系统中的代码很难实现有意义的公开透明,因为诸如深度神经网络之类的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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