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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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处罚制度
甚至个人财产情况、亲属信息如有必要,也应当进行公开,这样能最大限度地防
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
2. 厘清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时间的问题
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开,但及时并不意味着作出后立即
进行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其有在一定时限内申请复
查的权利,这个时限不能规定得较长,否则会影响公开的时效性,三个工作日内
申请复查的时限较为合理,这样基本能够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时效性,如违
法行为涉及的领域较为特殊,则时限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需注意的是,
这一时限不能无限制延长,否则将难以发挥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原有的功效,尤其
是涉及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领域,更要严格控制公开时限。行政处罚
决定公开后,其保留时长也应当科学制定,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是具有一定时效性
的,不应当进行无限期公开,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进
行区别规定,以防止对行政相对人造成过度影响。
3. 健全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审查程序的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在公开前,行政机关应当进行严格审查,以保证公开最大程度
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二次核查,从而
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属实。审查违法行为后,应当对是否有必要进行公开进行再次
复核,如有必要公开,应当由行政单位的法规部门对公开的内容和限度是否存在
过限进行审查。在这一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由上级部
门进行最终审查。如此,能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由于此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对社会公众公开,因此,该阶段的监督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的纪检部门,应当对参与审查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
权,违法公开、打击报复或是徇私舞弊,不予公开。该监督行为应当贯穿行政处
罚决定公开前的全过程。我国相关立法可吸纳如上内容,这有利于提高法律的可
操作性,推进立法的发展。在处理具体法律问题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防止权
力的滥用,有利于推进相关司法实践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畅通错误公开后的救济渠道
错误的公开会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因此,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利。当行政
机关发觉其公开行为存在错误时,应当立即撤销已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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