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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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准过高,会导致公开的案件较少,会侵犯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权。
因此,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进行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其研究界
定也亟待推进。
2.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内容限度、时间和程序缺少统一规定
关于现在处罚决定公开内容限度的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行政处罚
决定的公开,一般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虽然我们会注重对行政相对人
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但某些个人信息的公开同样会使行政处罚决定指向个人,
行政相对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虽然会经过处理,但其公开的内容限度仍然是面临
的最主要问题之一。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时间的问题。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后,需要在何时限内进行公开的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如未在合理的
时间内进行公开,则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猜疑,若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公开,
则会导致行政相对人失去申诉的机会。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时限会直接造成对三
方面主体的影响,因此应当谨慎设定。二是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后需要公开多长时
间的问题。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时长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造成影响,过短的公
开时长会导致社会公众很快“忘记”行政相对人的负面信息,这对一些严重的行
政相对人无疑是一种利好,很难发挥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作用。而有些行政处
罚决定公开的时间过长,甚至长达数十年,则无疑会使行政相对人的负面影响久
久不能散去,减损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亟待相关规定的完善。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程序问题。在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前,应当经历一
个严格的审查与监督程序,以此能够保障公开和公开内容的准确性,最大程度上
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但这个审查和监督的流程,存在流于形式
的情况,也存在审查人员滥用职权,导致权力腐败的情况发生。具体应当采用何
种方法进行审查监管,也缺乏相关法律规范。公开前的监督,也因行政处罚决定
尚未公开时无法引入社会监督,而只能采取内部监督,因此亟待一个科学的监管
方式。
3. 错误公开后的救济机制不健全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法保证其绝对的准确性,所以难免存在公
开错误的情况。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不应当进行公开,或是公开前应当对有关信息
进行处理后才可以公开的,未经处理就进行了公开;或是依法进行公开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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