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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复议机制
第五章 行政复议机制
第一节 行政复议申请
一、受案范围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
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4. 对行政机关作出
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5.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
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6.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8. 认
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9. 认
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10.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
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11.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
复;12.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
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13.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
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行政协议;14.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15. 认为行
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情形
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1.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 对行
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 认为行政机关存在上述受案范围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4. 申请政府信息
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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