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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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处罚制度


               对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的行政处罚的负面信息予以公开,使社会公众知悉,从而达
               到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法律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立法沿革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相关立法在我国经历了长足的发展,得益于实践的不断
               发展,有关领域的立法得到了不断完善。2011 年,《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

               务服务的意见》出台,其中就有关于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公开的规定。2014 年,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行了阐述。
               2015 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中规定,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之日起 7 日公开。2019 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进行了修订,行政处罚决定也属于政府信息,因此,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问题的调
               整也受该条例规制。2021 年,《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订,其中第 48 条就是关
               于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具体条文。另外,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的原则性规
               定也散见于《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

               律条文中,具体性规定则多见于各行业的有关立法,例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在总的趋势上,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相关立法是在不断
               推进的,但是,我国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中“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规定具有

               一定的模糊性,也存在相关立法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
                   1. 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判断标准不明确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 48 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
               依法公开。如何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这一前提性关键问题进行分析直接影响

               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的运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这一描述本身就意味着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中的
               “影响”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违法行为本身对社会的影响,二是公开违法行为

               对社会的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本身所带来的社会影响自不必说,有些违法行为
               的破坏性本身并不大,但是将其公开后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是较大的,这种违法行
               为的处罚决定是否应当公开,不同主体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认定存在不同
               的标准。标准过低,则无可避免地会导致侵害行政相对人隐私权的情况发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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