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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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处罚制度


               罚决定,明显超过合理的公开时长,加之互联网的普及,导致行政处罚决定公开
               被“记忆”下来,影响短期内难以消除。某些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被撤销时,
               即便行政机关会作出相应的解释,但因时间差的原因导致负面影响继续传播,从

               而无法达到撤销的目的。当行政相对人因上述原因被侵权时,针对其救济机制也
               不健全。我国现有的关于错误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救济机制多为原则性规定,可
               操作性不强。当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造成行政相对人经济损失时,应由谁来
               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救济的延迟性仍然客观存在。作出错

               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时,应当如何追究作出公开决定主体的责任,相关责任追
               究的机制不健全。

                   三、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明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判断标准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这一表述本身,就说明其具备相当的不确定性,不确
               定性的根源就在于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所针对的客体是不确定的。行政机关对不同
               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力是不同的。可以将公开针对的客体划分

               为两大类,一是自然人,二是社会组织。自然人还应分为普通公众、知名人士和
               公职人员三种。针对不同群体进行划分,可以有效解决关于自由裁量权、违法行
               为危害小但影响大、公开标准问题。不可否认的是,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行为本身

               同样会对行政带来影响。
                   1. 对自然人行政违法行为社会影响的判断标准
                   针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会因自然人的身份不同而造成不同的
               影响。若公开的对象为普通民众,应当注意公开行为本身是否会给其带来持续的
               负面影响,影响其正常生活,对于一些不会影响其他公民合法权利的或不会对社

               会造成影响的监管类违法行为,应当以不公开为原则;对于普通民众做出的严重
               损害他人合法权利或是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则应当以公开为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人,除其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否则不应予以

               公开。若公开的对象为知名人士,因其社会影响力较大,其做出的行为往往对社
               会造成的影响较大,公开行为本身对其影响是较为严重的,因此应当仔细对其行
               为进行分析。其从事的商业经营行为若涉及违法,则应当进行公开;其在公开场
               合发表的不良言论和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公开;其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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