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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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2. 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监督问题
                  现行《行政诉讼法》采用列举法明确界定法院受理与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的类型,可让法院受理人员直接引用法条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避免因主

             观判断影响受理结果。但是,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中,列举法的适用范围较窄,
             使得部分行政诉讼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如,行政机关常用行政裁决手段进行
             执法,产生了大量的行政裁决类案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裁决类案件不能
             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如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裁决中受到权益损害,是无法通过行

             政诉讼法律途径得到权益保护的。在行政诉讼案例受理范围的影响下,使案件受
             理程序缺乏检察机关的参与,无法履行检察监督职权。
                  3.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问题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是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核心,鉴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的规定,检察机关须遵循谦抑原则,由行政相对人提起申诉后才能参与审判监督,
             且在作出审判结果后启动再审程序,使得行政诉讼审判监督具有鲜明的事后性特
             征。受监督事后性的影响,占用了行政诉讼双方过多的时间,造成司法效率偏低。
             同时,如果经过再审程序后改变原判决,则会削弱法院终审裁决的司法权威,动

             摇人民群众对法律权威性的信仰。
                  4. 行政诉讼执行监督问题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目的是实现权力制衡和约束,保障行政相对人在法院裁

             判中的合法诉求得到满足。但是,从我国行政诉讼执行层面来看,存在着生效判
             决执行难、乱执行的情况,影响诉讼当事人诉求的最终实现。如果行政机关在法
             院判决后未能有效执行或拒绝执行生效判决,则会降低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
             信力,以及动摇法律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权威性,迫使行政相对人失去对法律的信
             心,寻求法律之外的解决途径。

                 (三)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建议
                  1. 拓展检察监督方式适用范围
                  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改革中,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抗诉、检察建议书的监

             督内涵,拓展监督方式的适用范围,以维护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监督中的权威性。
             具体完善建议如下:一是拓展行政抗诉适用范围。建议在法律层面明确检察机关
             既有权对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提起抗诉,也有权对二审程序以及行政诉讼再审程序
             提起抗诉,扩大检察监督范围。同时,在行政抗诉中执行平级抗诉,允许基层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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