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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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诉讼制度
察院承担一部分抗诉职责,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
优化配置;二是拓展检察建议书适用范围。建议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检察建议书
适用于行政诉讼受理程序、审判程序、裁判结果、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等多种情形,
增强检察建议书的监督效力;三是明确检察监督的法律后果。国家应将检察建议、
检察意见以及纠正通知书的法律后果和司法解释,纳入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内
容中,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提供制度依据。
2. 完善行政诉讼受理程序监督
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是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利益的起点,也是
依法处理行政争议、行使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首要环节,必须引起检察机关的高度
重视。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中,应让检察机关参与到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环节
中,促使案件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与司法程序,确保在案件受理环节对处于弱
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与支持。具体建议如下:一是明确行政诉讼检察监
督范围涵盖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与立案过程,检察机关审查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
讼案件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应立而未立,且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二是如果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受理
环节发现行政机关人员或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存在阻挠案件依法受理的行为时,则
向相关人员的所在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所在单位针对检察建议中所提出的内
容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结果,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检察机关。通过在行政诉讼案
件受理环节依法执行监督程序,不仅能够破解案件受理难题,强化外部检察监督
职能,而且还能够保障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共同抵抗行政机关施加的压力,维护
司法公正。
3. 完善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监督
在行政诉讼审判监督中,检察机关要在不干扰法院审判独立性的基础上,全
面检察监督审判程序。虽然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审判案件有关事项的
监督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审判程序方面的监督规定仍需完善。具体的完善建议如
下:一是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案件诉讼程序瑕疵和审判程序违法的监督职权,对不
影响案件定性的诉讼程序瑕疵情形,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对不影响案
件定性的审判程序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二是明确规
定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的裁定和决定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内,包括行政诉讼进
程中有关财产保全、中止诉讼、先予执行等事项,都置于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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