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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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Economy and Rural Financ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研究
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经营方式。在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背景下,以组织体内外
权能的分化推进相关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深化,并实现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交易、
服务交易与企业家管理能力交易的相互匹配,能够促进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和多样
化,也是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转型的应然路径。
二、集体经济组织基于集体所有权分化而享有经营管理的权能
在解释论的视角下,原《物权法》和《民法典》物权编第 5 章规定了“国家
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意在“对各类型所有权平等对待,一体保
护”。逻辑上,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对外部的物权关系均表现为对特定物享
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从这个层面上讲,三种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别。因此,
原《物权法》主要建立起了调整外部财产关系的物权制度,这不仅能够贯彻平等
保护三类所有权的精神,而且还得以统合不同类型主体的权能内容(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确保了民法作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
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指出非公有制财产权与公有制财产权同样不可侵
犯,“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
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上,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三类
所有权的差异主要来源于其内部的权能结构及其配置方式。团体所有权(商事)
和个体所有权(民事)也是如此。例如,自然人和公司的私人所有权均可以在调
整外部财产关系的《物权法》中寻找统一适用的规范,但关于公司内部管理权能
的配置则由作为特别法的《公司法》予以规范。同样地,集体和国家所有权的内
部管理权能不可能完全由物权规范所涵盖,其内部权能关系也属于特别法所调整
的内容。借助基本法—特别法的连接方式,如原《物权法》与原《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原《物权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原《物权法》与《土地
管理法》等其他公法等,不同类型所有权之间既因共同的外部物权权能而有所联
系,又因特别的内部管理权能而实现其独特的权能构造。《民法典》第 262 条即
提供了此种连接,其既为集体经济组织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预留了合作的空间,
也为管理权能向私权回归奠定了基础。有学者所言的“用益物权中私益的同质性
和公共利益的特殊实现途径”,也是如此。由此可见,由集体经济组织法和民法
协力分工调整集体所有权的双重权能,实质是通过公私法规范融合的方式共同实
现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对接。这既可以通过管理权能完善集体所有权权能的实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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