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研究
P. 109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容,又遵循了民法体系化的形式理性。申言之,现有法律体制下集体所有权的分
               化可以进一步理解为,集体经济组织在享有对外物权权能的基础上,基于集体经
               济组织法这一特别法的规定而在内部享有相应的管理权能。《草案二审稿》第 5

               条即是特别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经营管理权能的体现。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方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或办法,在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经
               营管理集体资产之前,或以专章规定集体所有权,如北京、重庆、天津、黑龙江
               等地的资产管理条例第 2 章均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以专章规定所有权

               权属的定位,如《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 2 章“权属定位”、《江
               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3章“资产权属与运营”,《广东省农村集体资
               产管理条例》第 2 章“资产产权”以及《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2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确权”等。这表明在法规体系上,所有权及其权属界定是组织
               体享有经营管理权的前置性问题。部分地方性法规甚至明确指出了集体资产“所
               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是从所有权中分离的经营管理
               权能。如《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 6 条和《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条例》第 5 条。这些规定肯定了经营管理权能来源于所有权,但同时值得注意的

               是,囿于传统物权制度的理念,法规中又明确集体所有权是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集体资产的权利。如《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 5 条。按照这一逻
               辑,经营管理权的权能内容又被限制在传统所有权权能的范围内。理论上关于集

               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最早用于反映组织体相对的自主权,并被作为社会主义所有
               制派生出的物权制度。经营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后,表达为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
               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综上所述,集体所有权已然分化为对外物权权能和对内管理权能两方面的权
               能内容,而经营管理权能并不同于集体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内容。为此,理论上关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将经营管理权归为物权的定位
               也亟待更新。

                   三、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经营管理权能的具体内容


                   在这一路径下,《草案二审稿》第 5 条即关于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经营管理权
               能的一般性规定,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地等土地资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集体财产、集体出资的企业等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能。《农村集体经济组



                                                                                       99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