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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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Economy and Rural Financ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研究


             织示范章程 ( 试行 )》第 6 条则规定资源性资产经营管理的具体内容为“组织发包、
             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经营性资产为“组织转让、出租、
             入股、抵押等”。这些规定不仅为地方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或办法中关于经营管理

             权能的具体内容提供了基本依据,也为其他法律规定经营管理权能提供了一般性
             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第 63 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以出让、出租、转让、互换、
             出资等方式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经营管理。至于《草案二审稿》第 5 条关
             于经营管理权能,具体则是通过成员民主决议的方式形成集体经济组织的意志并

             授权设置特定的执行机构实现的。如《草案二审稿》第 27 条和第 28 条关于成员
             大会组成和表决规则的规定。
                  但同时,经营管理权能与成员权的权能内容并不相同。成员权的内容主要是

             决议、知情等共益权以及收益分配、承包和分配宅基地等自益权,相关内容规定
             在《草案二审稿》第 13 条和第 14 条。其中,成员权的共益权方面的内容是实现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权能的具体方式,自益权则是成员权的核心内容。经营管
             理权能是在共益权基础之上,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主
             要包括选择直接经营或承包、租赁、联营等经营管理方式、组织制定和执行经营

             管理的章程和制度、组织实施决议、监督和公布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日常
             经营管理等事项。如《草案二审稿》第 31 条规定的理事会的职权其实是集体经
             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权能而非成员权的体现。地方性法规之中更是明确区分了集体

             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权能和成员权的内容。如《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 19 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而第 9 条则规定:“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
             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草案二审稿》也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权能
             的具体内容,包括第 5 条的一般性规定,第 38 条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地和

             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公共设施和
             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的规定,第 39 条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经营或实行承
             包经营或以出租入股等方式经营的规定,第 40 条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经

             营的规定,第 44 条关于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并
             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的规定,以及第 65 条关于干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
             法律责任的规定等。这些条文初步建立了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权能
             的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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