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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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小组或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代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
的职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不得改变集体所有权。”
第二,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管理看,应当注意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
产管理权能与财产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管理,应区分公法
意义上的管理职能和私法意义上的管理权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管理权能,应当属于集体所有权管理权能的代表行
使,属于私法制度。《草案(二审稿)》第 44 条明确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
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但是第 5 章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管理制度,主要是
公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管理的要求,一般也需要相应的公法制度,作进一
步细化要求。以财务会计制度为例,《草案(二审稿)》第 45 条到第 47 条规范
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2004 年财政部制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
会计制度》,并于 2023 年将其修订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21 年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产管理制度主要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对集体财产的监督管理。因此,《草案(二
审稿)》第五章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管理制度,不能等同于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财产管理权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管理权能作为代行集体所有权的
组成部分,应当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经营的内容。由于《民法典》并未将
管理明确列为所有权权能,学界对于所有权是否包括管理权能也存在一定争议,
有必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管理权能在后文作更为深入的探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经营的方式
与《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现行法相比,《草案(二
审稿)》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经营规则的一个较为突出的创新, 是其第
39 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直接组织经营其他农村土地的规定,由此确
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经营的两种基本方式:直接经营与间接经营。但是,
《草案(二审稿)》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经营方式具体规定的限制较多、
较为粗略,有较大的完善空间。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自主选择财产经营方式。从集体所有权的
角度出发,无论是直接利用集体财产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还是采用发包、出
让、出租、入股等方式交由他人间接经营,均应当是集体所有权的应有之义,是
集体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权能的重要体现。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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