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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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Economy and Rural Financ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研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即成员身份确认存在截止时间,该时间节点后的新
增人口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这种做法将未来人口框定在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范围之外,忽视了代际公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内应当具备开
放性,在特定时点是确定或者是可以确定的,但是随着成员的婚丧嫁娶、生老病
死,又总是处于变化之中。
《草案(二审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固化持否定态度,其第
12 条第 2 款明确了因结婚、生育、收养、政策性移民等法定原因产生的新增人口,
应当具备成员身份。但是,其具体规定并不完善,不能完全解决成员身份固化问
题。《草案(二审稿)》第 12 条第 2 款中新增人口确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
的规定有一定的模糊之处:一是如何解释该条款中的一般应当确认成员身份的规
定。既然是“一般应当确认”,那是否意味着特殊情形下上述新增人口不能被确
认成员身份?从《草案(二审稿)》第 2 章关于成员的规定来看,此种特殊情形,
应当主要与第 15 条规定立法精神有关,即“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
只能在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唯一
性,是指每个自然人只能被确认为一个同一层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当然这并
不影响每个自然人同时具备不同层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是,如果将此种
特殊情形理解为第 15 条的规定,则意味着上述新增人口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需要经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这可能会导致新增人
口取得成员身份存在现实阻碍,不能实现第 12 条第 2 款的立法意旨,不利于新
增人口的合法权益保障。因此,《草案(二审稿)》第 12 条第 2 款中的“一般”
应当予以删除,可以增加第 3 款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唯一性规则,
即“农村居民只能被确认为一个同一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是如何
理解有关制度衔接的规定。《草案(二审稿)》为了更好地实现农村集体产权制
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制度衔接, 第 68 条规定了成员身份确认的衔
接规则,即已经完成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成员确认,在法律实施后继续
有效。如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明确了成员身份固化规则,待《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法》实施后,究竟应当适用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确认新增人口成员身份,
还是应当适用第 68 条认可固化规则效力,否定新增人口的成员身份,不无疑问。
第 68 条中成员确认继续有效,应当理解为已经确认成员身份的,继续具备成员
身份,无需重新确认;而不能将成员身份固化规则理解为继续有效,进而将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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