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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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Economy and Rural Financ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研究
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财产的类型,存在两种规范方式:一是规
定集体财产均可以直接经营,例如:《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 27 条、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 12 条第 2 款。二是规定集体经营性财产或
者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财产可以直接经营。例如:《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
例》第 29 条第 1 款、《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 19 条第 1 款。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财产,无须限定于某种类型的集体财产。集体资源
性财产同样可以直接经营。《草案(二审稿)》关于其他农村土地可以让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经营,就是对其直接经营集体资源性财产的规范。当然,集
体财产可以直接经营的类型,还应当遵循其他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应当实行家
庭承包经营的,自然应当根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
规定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无须《草案(二审稿)》专门予以强调。同时,《草案(二
审稿)》第 39 条采用“直接组织经营”的表达方式,容易引发歧义。“组织经营”
存在被误读为“组织其他当事人经营”的可能。以组织代耕为例,在地方立法中
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组织他人代耕的规定。《草案(二审稿)》应当借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方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经营
方式,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直接经营集体财产,也可以依法
通过发包、出让、出租、入股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财产,是其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的关键差异。村民委员会不能直接经营集体财产。一是从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看,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其职
能是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内的社区提供公共服务,是基层政府对农村
社会治理的中间传导者,直接经营集体财产,不符合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法律
定位,也不利于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划分。二是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
事项来看,涉及集体财产的,均为间接经营而非直接经营集体财产,并强调应当
遵循其他法律对讨论决定集体财产的相关规定。⑨村民小组作为村民委员会的内
设机构,也不能直接经营集体财产。因此,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
员会、村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集体财产事项时, 应
当优先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而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文
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更为关键的是,此种适用不能被理解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直接适用《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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