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与工程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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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造价管理
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有的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通知、整改等
内容记录不详细不充分,部分监管人员在发现问题时,仅仅口头通知承包商,没
有书面记录发现的问题的详情、整改通知内容、承包商整改回复等信息。这会导
致在合同发生争议时,监管过程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明,监管效果必将大打折扣。
第四,监管不及时。监管存在明显的时效性问题,导致许多质量和安全隐患无法
得到及时发现和整改。部分监管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合同中约定的质量和安全监管
时间表,关键节点的监管工作被跳过或延期进行;有些监管人员对于发现的问题
处理比较被动,直到工程竣工验收时才发现问题,导致承包商无法及时整改和消
除隐患。第五,监管措施不力。对违约行为缺乏有力整改要求和跟踪复核,导致
问题难以得到高效解决。部分监管人员在发现问题后,对承包商违规行为仅仅提
出口头警告,提出笼统的整改要求,没有明确责任主体、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
甚至缺乏书面记录,未组织评估验收跟进核查整改效果;部分监管部门发现严重
违规行为时,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对责任方进行处罚,导致监管缺乏威慑力。第六,
监管缺乏独立性。有些情况下未能交由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公正的监管,部分监
管人员具有承包商背景,难以保证监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些情况下业主代表
和承包商代表共同进行监管,双方在监管过程中的角色较为模糊,难以清晰界定
他们的职责和权利。监管机构在进行监管时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但是如果过于
依赖业主或承包商提供的信息,就可能会影响监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 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关系到各方权益和行业良好秩序的维护。然而,目
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并不顺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协商解决依据不足。工程合同纠纷涉及技术问题较多,若各方仅依靠
主观经验进行协商,很容易造成解决结果的片面性,无法充分兼顾各方利益。由
于参建各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同,缺乏统一认知,主观臆断居多,同时缺乏客观
公正的技术鉴定作为依据,加之相关技术资料不完整,难以查证具体责任,直接
导致仅依靠参建各方内部协商解决矛盾,会不同程度地损害经济实力较弱一方的
利益。
第二,仲裁周期过长。建设工程领域涉及主体广泛、纠纷数量及类型较多,
因其特殊性、复杂性,导致纠纷仲裁过程中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难度大、
周期长等问题;此外,由于仲裁机构内技术仲裁员的配备严重不足、专业能力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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