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数字赋能非遗文化传承路径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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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novative Path of Digital Empowerment for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heritance
             数字赋能非遗文化传承路径创新研究


             息采集前告知其采集目的、采集内容、采集方式及对采集信息的利用等。从《非
             遗法》和《网络安全法》可以看出,法律对非遗数据采集的程序要求主要聚焦在
             维护非遗持有人的权益,根本目的在于守护文化根脉,确保文化安全。事前知情

             同意原则是对非遗持有主体基本权益的尊重,是任何采集主体都要遵守的基本
             原则。
                  境外非遗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采集数据有严格的审批程序。《非遗法》没有
             明文规定非遗数据采集的程序性要求,但对境外组织和个人采集非遗数据提出了

             明确的审批程序。只有经过有权机关审批,境外非遗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才能对
             我国非遗数据进行采集。《非遗法》第 15 条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遗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

             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
             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
             非遗调查,应当与境内非遗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根据此条规定,境外科研
             机构及人员也可以在我国进行非遗数据采集工作,但不能单独开展,需要与境内

             的非遗学术研究机构合作方可进行;开展采集工作前还需要报经审批:若要采集
             的非遗项目位于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则报经属地区域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若要采集的非遗项目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则需报经国务院文化主
             管部门审批。

                  境外非遗研究机构和个人在申请非遗数据采集前,应当提交和境内学术研究
             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以明确合作关系,同时需明确要采集的非遗项目名称、采
             集目的、采集内容、参与采集人员详细信息、采集时间、采集形式、采集涉及地
             域范围、知识产权归属等。此外,需要承诺采集工作完成时向审批部门提交采集

             中所获得的相关数据的复印件和调查报告等,经审批合格获得采集批准文书后方
             可进行非遗数据采集工作。在采集工作过程当中,应当向采集对象主动出示采集
             批准文书,并将采集缘由、采集内容、采集方式等告知被采集对象,且遵守我国
             法律法规关于尊重被采集对象风俗习惯、不违背其意愿、不损害其合法权益等规

             定。采集时还应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值得关注的是外
             国来华留学人员和外国来华访问学者可以在境内学习学校或者研究单位的组织下
             参加非遗数据采集工作,不需要审批即可参与,但需要报所采集的非遗所在地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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