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数字赋能非遗文化传承路径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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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novative Path of Digital Empowerment for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heritance
             数字赋能非遗文化传承路径创新研究


             的时代。最传统的非遗借助元宇宙打造的现实与虚拟相结合的全景沉浸式参与体
             验,内容丰富,既有文化内涵又有技术加持,兼具精神价值和经济价值,是传统
             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五)完善非遗数据采集的立法建议
                  1. 采集主体权限适配制度及其内容
                  在我国,适格的数字化非遗数据采集主体有公法人采集主体、私法人采集主
             体和境外采集主体,具体包括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非遗传承人、原生族群和境内

             外非遗专业机构及专家学者。但这五类主体在采集时的附加权限限制是不一样的。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非遗享有当然权利,
             数字化数据采集行为是其行使文化治理权利的体现,也是享有国家文化主权的象
             征。因此,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权限完全的采集主体。传承人和原生族群对自己

             的文化也享有权利,进行数字化采集是行使非遗文化持有人基本权益的体现,也
             是权限完全的采集主体。境内研究机构与人员出于文化研究与文脉延续的使命,
             也可以进行非遗数据采集工作,但在采集前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如释明自己的
             身份、事由以获得原生族群的知情同意,“尊重其文化形式和内涵”,同时如果

             后续可能涉及商业化利用应当保障原生族群参与惠益分享,等等。这是权限相对
             受限的采集主体。
                  境外非遗研究机构及研究人员的采集主体资格是我国《非遗法》第 15 条赋
             予的,但是权限受到严格限制。出于对传统知识资源的保护和国家文化安全的考

             虑,世界上较多国家对其领土以外的人进行非遗数据采集行为都持保留态度。我
             国亦是如此,对境外人员包括来华留学生和来华访问学者采集我国非遗数据提出
             了明确的限制性要求。禁止境外机构单独在我国进行非遗数据采集,目的在于确
             保我国的文化资源牢牢地掌控在自己手中。因此,境外非遗研究机构及研究人员

             是权限绝对受限的采集主体。从全球化的现实需要出发,鉴于国家在传统知识资
             源保护和国家文化安全上的审慎态度,建议对私法人主体所采集的非遗数据的跨
             境交易行为也进行限制。

                  2. 由统一行政审批备案制度走向分级审批备案机制
                  统一行政审批备案制度是指由某一特定有权机构对各个采集主体的采集工作
             进行集中统一的审批备案。该制度强化了采集主体采集工作的组织性,有效地避
             免了由于采集主体多元而带来的资源重复建设问题。然而,我国非遗资源数量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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