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数字赋能非遗文化传承路径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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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技术路线



               分丰富、分布范围广泛,统一行政审批备案制度不能很好地解决数据采集问题,
               构建分级审批备案制度迫在眉睫。分级审批备案机制是指各个采集主体对不同级
               别的非遗进行数据采集时应向相对应级别的有权机构申请审批备案。也就是说,

               以非遗名录为基础依据,依据非遗项目的紧迫性和非遗数据的不同价值,分级划
               分审批备案流程。
                   由于各地非遗数字化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建设主体类别多样,交叉重复采集
               易造成资源浪费和工作效率低下,有必要充分发挥政府统一领导作用,全面统筹

               和管理数字化非遗保护工作。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考虑采用分级审批备案制度,
               对全国范围内的数字化非遗采集工作进行全面掌控管理。具体而言,有权采集主
               体对我国入选的世界非遗名录进行数字化采集工作的,应当报经国务院审批;有
               权采集主体对国家级非遗名录进行数字化采集工作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

               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有权采集主体对省级非遗名录进行数字化采集工作的,
               应当报经所属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有权采集主
               体对市级非遗名录进行数字化采集工作的,应当报经所属地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审
               批并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有权采集主体对县级非遗名录进行数字化采集工

               作的,应当报经所属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通
               过分级审批备案制度,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非遗数据采集工作了如
               指掌,便于统筹管理,提高了文化事务治理水平。
                   柏拉图曾说过:“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

               在大数据时代,非遗的保护传承、呈现和传播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非遗元宇宙的
               建设更使这种数字形态呈现多样化特点。对非遗数据采集的分级审批备案,看似
               是限制,看似制约了数字化保护的进程,实则合理科学,是对非遗的真正保护传
               承。若能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非遗采集主体的采集行为,明确不同采集主体的权

               限适配,则可以有效避免在数字化非遗保护传承中的重复建设与社会资源浪费,
               还可以防止珍贵非遗文化被境外人员私自盗采盗用,防范文化海盗,确保中华文
               化安全,从而切实维护国家文化主权。


                   二、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采集

                   曲艺是中国民族民间各种说唱艺术的总称,由民间口头文学和歌唱艺术经过
               长期的演化发展而形成一种独特的表演艺术形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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