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碳中和背景下绿色建筑设计与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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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背景下绿色建筑设计与运维
Green Building Design and Opera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arbon Neutrality
筑发展形成过度依赖政府的状况。
第三,监督措施中仅规定政府监督。因《行动方案》要求建立目标责任评价
考核体系,各地在考核压力下纷纷加强运行维护的政府监督。但现代住宅建筑的
使用年限普遍为 50 年左右,绿色建筑的使用年限更为长久。即使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最短的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亦达 40 年之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允许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这
更延长了绿色建筑运行维护的周期。可见,绿色建筑运行维护具有长周期的特征,
若仅由政府进行监督,将极大地增加政府的监督成本。
此外,现有法律制度缺乏对运行维护义务履行主体的责任规定,如《江苏省
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法律责任”一章中仅规定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
开发等单位及政府的责任。事实上,正因法律责任的存在,使得主体因违法行为
成本过高而产生敬畏,有监管、无责任将使法律制度难以有效贯彻。
(三)法律制度的困境成因
客观因素:运行维护的高成本与外部性
一方面,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成本过高。绿色建筑运行维护需提高绿色建筑质
量、保障设施设备稳定运行、节省建筑运行中的各项消耗,以实现绿色建筑效益
的最大发挥。高标准需要高技术支撑,最终反映为高维护成本。并且,绿色建筑
要求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设计、施工、
销售、运行等各环节紧密联系,构成诸多利益相关群体。但因运行维护多发生在
私主体的日常生活领域,易与其他环节割裂,无疑会增加维护中的信息成本。此
外,城市社区等绿色建筑群本身涉及主体众多,各主体的利益需求不同,导致协
调成本过高,亦影响了绿色建筑的运行效率。由此,高成本导致私主体在运行维
护时积极性不足,要求更多地发挥政府作用。
另一方面,绿色建筑运行维护具有外部性。绿色建筑除为所有权人或使用权
人带来效益外,更能促进节能减排、优化生态环境,亦为社会与他人创造了正效
益。因此,运行维护除“经济性”外,更兼顾了“公益性”,即具有外部性特征。
然而,获取外部收益的主体并未付出成本,即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将损
害主体履行建筑运行维护义务的积极性。由此,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主张对能带来
外部收益的行为进行补贴,即当市场力量无法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时,由政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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