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碳中和背景下绿色建筑设计与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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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绿色运维原理
管制或转移支付,从而使企业的真实成本与社会总生产成本达到均衡。
主观因素:运行维护面临多元价值的抉择
韦伯认为,个人行为往往受传统习惯或现时感情所左右。如在绿色建筑发展
中,相较于环境保护的崇高理念,个人在购买房产时更愿关注房产的价格、区位
与配套设施,正是受房产增值保值的传统思维与感情需求的影响。因此,运行维
护义务履行的主体争议,本质上是两种价值行为的争议。
一是私权自治,即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作为绿色建筑运行维护义务履行的
唯一主体。该观点实质上是在自由至上价值上的行为指引,是哈耶克古典自由主
义理念的演变。在哈耶克看来,私有产权绝对自治是个人自由的基石。例如,传
统民法上物权几乎不负有环境保护义务,权利主体可以自由地追求自身利益而免
于外部干预,物权被视为人类自由的堡垒。
但 20 世纪以来,传统物权观念逐渐被物权行使应受到限制的理念取代,即
物权不仅是物与所有者的关系,更与社会紧密联系。换言之,物权不仅有其经济
性,更具有社会性。特别是在绿色建筑发展中,私权自治与绿色建筑运行维护在
一定范围内存在矛盾与冲突。绿色建筑运行维护并非绝对自发的秩序,纯粹私权
自治最终不仅不能保障自由,反而可能导致义务难以真正落实,陷入非自由状态。
二是公权干预,无论将绿色建筑运行维护义务分配给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
位或是专业单位等主体,均是公权对私权自治的干预。绿色建筑具有明显的外部
性,私权自治难以有效解决外部性问题,而是需要依靠政府公权进行干预。有学
者认为,公共利益应优于私人利益,私人利益需服从公共利益,以形成“生态人”
理性。在绿色建筑运行维护中,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明显优于私权自治的私人利
益,公权干预亦更具合理性。但事实上,公共利益本身具有模糊性,政府客观上
亦存在诸如“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情况,若运行维护仅以政府为准绳,可
能演变为公权力剥夺私主体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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