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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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条款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
             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

             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2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

             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
             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
             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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