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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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
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四十六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
(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
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区域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
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通报相邻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
路段长度在 2km 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 30 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
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 5 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
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
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2.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2000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根据 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
第 687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 2019 年 4 月 23 日
国务院令第 714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
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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