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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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条款


             及装修工程。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
             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
             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
             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
             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
             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

             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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