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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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

            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
            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
            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
            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
            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

            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
            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

            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
            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
            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
            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

            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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