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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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条款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
             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
             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
             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

             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
             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

             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
             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
             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

             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

             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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