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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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条款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
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
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
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
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
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
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
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
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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