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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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
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
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
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
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
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
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
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
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
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
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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