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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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一百零六条 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
             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
             决定前,应当制作《催告书》,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应当充
             分听取并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部门应当

             采纳。
                 第一百零九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
             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
             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当中止执行,制作《中止行
             政强制执行通知书》: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执法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法部门应当恢复执行,制作《恢复行政强制执行

             通知书》。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 3 年未恢复
             执行的,执法部门不再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当终结执行,制作《终结

             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执法部门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
             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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