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225
第四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条款
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
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
责任。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
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
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
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
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
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
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
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