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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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
            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

            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
            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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