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222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
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
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
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
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
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
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
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 10
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