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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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条款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
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
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
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
再重复提取。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
的安全设施)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
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
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相关条款
住建部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经第 37 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发布起施行。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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