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224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
1 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
生产许可证,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4.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7 号发布,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
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
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
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
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
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
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
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