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229

第四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条款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
             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

             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

             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

             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219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