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228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
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
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
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
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
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
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
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
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
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
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
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
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
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 10% 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