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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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条款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
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
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
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
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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