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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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
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
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
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
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
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
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 20 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
政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
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五十三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
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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