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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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

             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
             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
             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
             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
             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

             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
             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

             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
             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
             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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